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0]33号
【发布日期】 2010-07-27
【生效日期】 2010-07-27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跨省调运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 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