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