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