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鲜乳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