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24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4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6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