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