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 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十七条 需要 “ 限期整改 ” 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 “ 通过 ” 或 “ 不予通过 ” 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