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返回至:首页 每日笑话  每日谚语

今日历史   站长聊吧
皖ICP备0800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