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并可根据需要在屠宰场(厂、点)及乡镇派驻动物检疫员。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动物检疫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三 动物检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工作负责,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2 掌握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

3 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连续从事动物防疫技术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4 通过职业技术鉴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 动物检疫员的审批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物检疫员登记表,由本人所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审同意后,经设区的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由设区的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发证。

对动物检疫员进行录用考试时,应事先通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到场监考。

五 设区的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员考试、考核、违章违纪登记制度,对辖区内动物检疫员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 省、设区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对动物检疫员进行抽考、抽查。

七 动物检疫员职责为:

1 按规定对动物及春产品实施检疫、验证、消毒、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2 按规定收取检疫、检验及消毒等费用;

3 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法污染场地消毒灭源工作;

4 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八 动物检疫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依法施检。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检疫员应予以免职:

1 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

2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3 调离、退职的;

4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5 其它应予以免职的。

十 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职:

1 不按规定实施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

3 转让、买卖、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4 失职、渎职的;

5 不按规定上交检疫费用的;

6 其它需要予以撤职的。

十一 动物检疫员撤免程序为:由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上报,经设区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定后,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十二 对免职或撤职的动物检疫员应及时收回证件标志。

十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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