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由此可见,动物检疫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其法定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a、法定的主体,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动物检疫的职能应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b、法定的人员,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依法取得规定资格的官方兽医,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的所有人员。
c、法定的标准和方法,即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及管理办法。
d、法定的检疫对象,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动物疫病。
e、法定的处理,检疫结果的确定和处理都要依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