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动物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畜主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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